危险化学品安全绝非儿戏
对非法生产、经营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坚决予以打击
请勿以身试法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执法人员对长安振安东路某新材料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涉及销售678铜板水、DM6933附着力增强剂、DV6408油墨、DV6105油墨的送货单3张和相关的化学品技术说明书若干份。经抽样检测,所销售的油墨等均为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该企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986元;(三)并处人民币11000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143986元。
法律科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人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
如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息来源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长安分局
■ 编辑/王小椒
■ 编审/王爱仪
■ 出品/长安融媒体中心